昇利化工高屏溪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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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利化工高屏溪污染事件

公害介紹

昇利化工高屏溪污染事件又稱高屏溪廢溶劑污染事件、高屏溪污染事件,是一起發生在中華民國台灣高雄縣的水污染事件,是台灣歷史上最嚴重的河川污染事件。

經過

     台北縣三峽鎮昇利化工廢棄物處理公司,承包高雄縣路竹鄉長興化工代清運處理,再轉包給王金成、沈哲生、徐富國等三人,王金成等人從路竹鄉長興化工運出有機溶劑後,先到雲林的一處調度場轉換油罐車以掩人耳目,十三日在旗山溪傾倒兩車的有毒溶劑,十四日白天也在同地點附近倒了兩車,晚上第五車倒了一部分(旗山鎮廣福里半廓子旗山溪入水口,在旗尾橋下游大約四公里.編者),被報警查獲,以每車裝載廿五公噸來計算,共倒入一百多公噸在水源區。當時嫌犯還拿出二百多萬企圖行賄警員。
     2000年7月13日,行政院環保署接獲民眾報案指稱旗山溪發現大量死魚、附近雜草立即枯死,傾倒現場約在一公里外即可聞到惡臭,同時間經濟部水利處第七河川局亦接獲高雄縣政府環保局通知高屏溪攔河堰上游旗山溪大洲大橋,遭人非法傾倒廢棄溶劑等有害事業廢棄物造成水質嚴重污染。由於高屏溪乃提供了大高雄地區民生用水,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為顧及民生用水安全,立即停止大樹攔河堰與九曲堂取水站抽取高屏溪原水,導致大高雄地區部分地區停水及減壓供水,減少供水二十萬噸,從七月十五日起使得高雄縣鳳山、林園、大寮、大樹;高雄市左營、鼓山、旗津、前鎮、小港等地停水至七月十九日,總計停水6天,造成民眾極大不便,而尚有供水的地區水中則傳出類似松香油的異味,後來證實是被傾倒二甲苯、二氯聯苯等廢溶液。

調查

     環保單位追查發現,長興化工公司路竹廠每月產生的有害廢溶劑申報不實,均集中混雜在路竹廠內貯存槽,其餘廢棄物均委外處理。自1997年起,長興化工將成分包括酚、二甲苯、苯、乙苯和苯乙烯等具有毒物質之廢溶劑偽稱為次級溶劑,規避廢棄物申報規範,且協議由昇利公司承包清理業務,藉此逃避環保稽查,長興公司委託昇利公司代處理該廢溶劑數量高達1萬3千8百餘公噸,均傾倒在台灣西部各溪流、山澗、溝渠。廢溶劑的槽車司機亦供稱廢棄溶劑來自生產銅箔基版、聚苯乙烯、特殊化學品及聚酯樹脂等產品之長興化工公司路竹廠。

起訴及判決

     高屏溪污染事件影響南台灣數百萬人的飲水安全,2000年8月15日,高雄地檢署偵結起訴,依照刑法殺人未遂、妨害公眾飲水罪,以及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名,將長興化工董事長及昇利公司總經理等人提起公訴並求處無期徒刑,另請求法院判處長興化工及昇利公司各罰金新台幣2億6千萬元及1億6千萬元。
     在2000年8月16日長興化工路竹廠向高雄縣政府申請復工被駁回後,轉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以爭取暫時權力保護措施,高等行政法院將於二十八日召開調查庭,進一步瞭解有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同日,「工業有害廢液污染高屏溪流域事件專案調查報告」出爐。全案根本在於事業廢棄物處理容量不足,長期無法解決,加上管制不周,使事業機構鑽營漏洞,隨意在水源保護區傾倒,造成水源污染。此外高屏溪管理、整治不善的問題也應加以檢討。
     高雄高分院於2003年5月二審宣判16名被告分別判處一年10個月到10年不等的徒刑。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事後並向非法傾倒有毒廢棄物的長興公司等19名被告索賠,高雄地方法院於2004年8月25日判決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勝訴,可獲賠三千九百五十三萬元。

各方單位對此事的看法與解決之道

1. 公家機關: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章欽與近來偵辦環保案的檢察官到高雄縣,與環保、水利、縣府和警方單位召開「國土環境保護座談會」會議,教導基層取締人員因應技巧,研擬如何做防範。 2. 社運團體:南台灣十四個社運團體在高雄縣婦幼館會診高屏溪及環境問題,決議組成監督團體,長期關心高屏溪,並要求新政府在一個月內提出高屏溪整治改善方案,並辦理公聽會,另要求和新政府建立對話機制,指派一位政務委員專責推動高屏溪整治工作。 3. 環保團體:柴山自然公園促進會、綠色協會等環保團體,召開記者會嚴厲譴責在大高雄水源區污染事件中,中央、地方政府不懂法及長興化工不認錯的詭異態度,質疑雙方是否早已套好招;並提出呼籲,希望官方與檢調單位合作定下類似案例處理模式,也希望長興能認錯,訂出改善計劃,依法復工。

參考文獻

一、 昇利化工高屏溪汙染事件。取自: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frm=1&source=web&cd=1&ved=0CCsQFjAA&url=http%3A%2F%2Fzh.wikipedia.org%2Fzh-tw%2F%25E6%2598%2587%25E5%2588%25A9%25E5%258C%2596%25E5%25B7%25A5%25E9%25AB%2598%25E5%25B1%258F%25E6%25BA%25AA%25E6%25B1%25A1%25E6%259F%2593%25E4%25BA%258B%25E4%25BB%25B6&ei=i4Z8UrHWN4XDkQW6uIGIBA&usg=AFQjCNE3-E85-1WGoAXfrxdUke-nPat9tA,取得日期:2013.11.9。 二、 水汙染事件—旗山溪(3828)。取自:http://nature.edu.tw/blog/zx411131/456,取得日期:201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