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設備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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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設備再利用 Information equipment reuse

目錄

建置緣由(Reason for building)

圖資處數位資源組長期致力於資源永續利用,為有效管理及永續利用各項報廢資訊設備(電腦主機、螢幕、周邊物品及零主件),於103年開始將收回的報廢電腦設備重新檢修後,給予本校教職員行政、教學使用。自103年至110年已提供330台主機、9台筆電、220台螢幕、11台投影機、28台IPAD及954件周邊設備供各單位請領再利用。並於110年捐贈本校弱勢學生電腦12台、周邊設備(鍵盤、電源線)24件及那瑪夏等偏鄉學校電腦30台、周邊設備(鍵盤、電源線)90件,協助其安心就學及善盡大學社會責任。

原申請流程為紙本作業方式,為減少紙張使用及節省減碳,故於110學年度著手並完成建置「報廢資訊設備管理及線上領用」系統,後續將持續推動訂定「報廢資訊設備管理作業要點」,期以完備法規及請領制度,發揮報廢資訊設備再利用之綜效。


申請流程

申請已報廢資訊設備,請依照下列步驟設定流程。 To apply for scrapped information equipment, please follow the steps below to set up the process.

步驟一:審核流程設定作業 (Step 1: Setup the audit process)

1.設定報廢資訊設備申請審核流程:校務資訊系統(wac.kmu.edu.tw)資訊系統首頁 > T.教職員資訊系統 > T.W.線上審核作業 > T.W.0.01.審核流程設定作業

2.新增上半部-"流程名稱":點選表頭功能鍵 "新增" > 輸入流程名稱"申請已報廢資訊設備" > 輸入完成後點選功能鍵 "存檔" > 完成表頭(上半部)資料輸入

3.新增下半部-"流程次序":點選表身功能鍵 "新增" > 輸入第一階段主管(通常為您的直屬主管) > 輸入完成後點選功能鍵 "存檔" > 再次點選表身功能鍵"新增" > 輸入第二階段主管(數位資源組組長)> 輸入完成後點選功能鍵 "存檔"。 查詢學年度單位主管請參考下列步驟。

學年度單位主管查詢 (Unit supervisor inquiry)

學年度單位主管名冊:高醫首頁 > 行政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主管名冊

步驟二:報廢資訊設備申請需求表 (Step 2: Application Demand Form for scrapped Information Equipment)

1.報廢資訊設備申請:登錄校務資訊系統(wac.kmu.edu.tw)資訊系統首頁 > T.教職員資訊系統 > T.5.2.總務財保資訊系統 > T.5.2.10.報廢資訊設備申請需求表

2.進入T.5.2.10.報廢資訊設備申請需求表 後,請先點擊 "可申請報廢資訊設備列表",查詢您要申請的資訊設備名稱及數量,確認有您需要的資訊設備。

查詢是否有您需要的設備後,再點擊 "資訊設備領用表",新增領用申請。如不清楚各項資訊設備規格,請電洽圖資處數位資源組。

3.資訊設備領用表:

點擊"新增",填寫各申請欄位資料。填寫完畢再點擊"申請線上審核"。

線上審核程序(請參考步驟三)完成後,會出現下列畫面,顯示申請進度。

步驟三:線上審核作業 (Step 3: Online audit operation)

1.於 "步驟二報廢資訊設備申請需求表" 點擊 "申請線上審核"後,系統會自動帶出下列畫面。

於 "流程編號" 欄位點擊並點選 "步驟一審核流程設定作業" 設定的 "申請已報廢資訊設備" 流程後,點擊 "建立流程"。

2.請填寫 "審核意見"、"簽核結果"、"職章"三個欄位資料後,點擊 "確認並送往下一關"。

3.至此,申請步驟已完成。待圖資處審核完成後,即會通知您可以領用設備時間。

若想查詢審核進度,可至 資訊系統首頁 > T.教職員資訊系統 > T.W.線上審核作業 > T.W.0.02.線上審核作業,點選審核狀態"已處理之審核",查詢辦理進度。

注意事項 (Precautions)

1.領用保管:本校編制內教職員於校務資訊系統自行申請並經審核登載資料後,由本組通知申請人領用。申請人對所領用設備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攜出校園、私自移轉、借撥或另為處分收益。

2.繳回:設備若因故不再使用,需繳回本組,不可自行丟棄。(研議中:自行丟棄視同遺失,需負賠償之責。)

3.盤點:數位資源組組每年至少一次配合總務處資產與經營管理組至各單位以抽查盤點方式,且記錄於系統以維持資料正確性。

4.賠償(研議中):設備如毀損或滅失時,得以相同機型設備或以現金賠償。現金賠償以總務財保資訊系統記載之殘餘價值及核定年限,按直線法折舊攤提計算。

依據本校財務管理辦法,財物殘值 = 財物價 / 保存年限 + 1 ,即使已經報廢仍為有價財物,如不需使用請聯絡本組,勿自行丟棄,離職時本組會查驗有無申請報廢資訊設備。

5.(研議中)設備如毀損或滅失時,應由設備保管人負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一、保管人雖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仍無法避免者。二、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致者。

6.設備如因盜竊、災害、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損毀或滅失時,應於案發後7日內,檢同有關文件資料,經本組實地審核後,解除其責任。前項文件資料包括警察機關之報案三聯單、案發現場照片、其他物證或合適證明、及設備領用人之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