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條有理闖社工 研讀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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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問題與討論 == == 四、問題與討論 ==
- '' 就以下述個案內容,依精神分析理論、認知行為理論、社會工作心裡暨社會派、危機介入取向、社會工作任務中心取向以及系統理論<BR><BR>等6大觀點進行論述,並詳述觀點內容、處遇方式、分析加害者行為、社工價值基礎與優缺具體說明''<BR><BR><BR> 個案陳述與內容如下:<BR><BR> 四十歲的阿海是一位警察,出生於美濃,客家籍。在他很小的時候父親就因病過世,從小是在祖父母及叔叔姑姑們的關照扶養下長大的。他回憶父親因<BR><BR>病過世後,母親不告而別,從此沒有消息,後來得知再嫁,也因此從6歲以後就沒有媽媽了。幾次的談話阿海總是會提到,天底下怎<BR><BR>麼會有這樣的母親…。<BR><BR> 83年結婚,有一個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兒子,93年發生家暴事件,被裁定處遇計畫要執行個別心理輔導16次及認知團體18週。保護令裁定內容如下:<BR><BR>相對人(即阿海)與聲請人係夫妻,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在兩造原本共同居住之住<BR><BR>處,因酗酒之故,佐以聲請人晚歸,而與聲請人發生激烈爭執,並辱罵聲請人,聲請人乃手持行李欲離家;詎相對人見狀,竟以強力猛拖聲請人<BR><BR>返回前述處所,並作勢欲打聲請人。聲請人為避免再遭相對人毆打,乃掙脫相對人而離家。因相對人已有多年酗酒惡習,而每每於酗酒之後,即<BR><BR>毆打聲請人,或以粗鄙之三字經辱罵聲請人,是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BR><BR>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二、十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等情。<BR><BR> 保護令期間擔任警察分局的外勤警員,工作需要輪班,有時候來醫院執行處遇計畫的時候是值完夜班剛下班,黑著眼圈來報到,沒有睡好,語氣有時候不<BR><BR>太好。處遇計畫期間,拒絕談論太太,並且在此期間由太太訴請離婚,經法院判決確定。阿海在剛開始執行處遇計畫的時候,他認為妻子既然已<BR><BR>經離婚,所以他不願意討論有關於夫妻相處或妻子的事情,對於自己他相信可以走得出來,不需要幫助。但當談到保護令對孩子的影響時,他竟<BR><BR>然哭了「孩子沒有媽媽很可憐…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跟他說,看他那樣子…很孤單,以後生活怎麼辦?…」。<BR><BR><BR>+ '' Q:就以下述個案內容,依精神分析理論、認知行為理論、社會工作心裡暨社會派、危機介入取向、社會工作任務中心取向以及系統理論<BR><BR>等6大觀點進行論述,並詳述觀點內容、處遇方式、分析加害者行為、社工價值基礎與優缺具體說明''<BR><BR><BR>
 + 四十歲的阿海是一位警察,出生於美濃,客家籍。在他很小的時候父親就因病過世,從小是在祖父母及叔叔姑姑們的關照扶養下長大的。他回憶父親<BR> 因病過世後,母親不告而別,從此沒有消息,後來得知再嫁,也因此從6歲以後就沒有媽媽了。幾次的談話阿海總是會提到,天底下怎麼會有<BR>這樣的母親 …。<BR><BR> 83年結婚,有一個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兒子,93年發生家暴事件,被裁定處遇計畫要執行個別心理輔導16次及認知團體18週。<BR>保護令裁定內容如下:<BR><BR> 相對人(即阿海)與聲請人係夫妻,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在兩造原本共<BR>同居住之住處,因酗酒之故,佐以聲請人晚歸,而與聲請人發生激烈爭執,並辱罵聲請人,聲請人乃手持行李欲離家;詎相對人見狀,竟以強力猛拖<BR>聲請人返回前述處所,並作勢欲打聲請人。聲請人為避免再遭相對人毆打,乃掙脫相對人而離家。因相對人已有多年酗酒惡習,而每每於酗酒之後,<BR>即毆打聲請人,或以粗鄙之三字經辱罵聲請人,是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BR>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二、十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等情。<BR><BR> 保護令期間擔任警察分局的外勤警員,工作需要輪班,有時候來醫院執行處遇計畫的時候是值完夜班剛下班<BR>,黑著眼圈來報到,沒有睡好,語氣有時候不太好。處遇計畫期間,拒絕談論太太,並且在此期間由太太訴請離婚,經法院判決確定。阿海在剛開始執<BR>行處遇計畫的時候,他認為妻子既然已經 離婚,所以他不願意討論有關於夫妻相處或妻子的事情,對於自己他相信可以走得出來,不需要幫助。但<BR>當談到保護令對孩子的影響時,他竟然哭了 「孩子沒有媽媽很可憐…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跟他說,看他那樣子…很孤單,以後生活怎麼辦?…」。<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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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研讀心得 == == 五、研讀心得 ==
== 六、活動照片 == == 六、活動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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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作者簡介


  本書由宋麗玉、曾華源、施教裕與鄭麗珍共同編纂而成;

(一)宋麗玉, 美國凱斯西儲大學社會工作學院博士,現任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專長為心理衛生與方案規劃
與評估,研究領域著重於精神醫療服務模式與體系,以及照顧者之相關議題。 著作發表於Community Mental Health Joumal, Psychiatric
Rehabilitation Joumal, The International Joumal of Social Psychiatry,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以及中華心理衛生學刊等。
(二)曾華源, 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應用學組碩士,加州大學洛衫磯分校研究進修,曾任救國團總團部「張老師」研究訓練組長,現任東海大學
社工系教授。
(三)施教裕,美國賓州匹茲堡大學社會工作學院博士, 現任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曾任國內公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工作組長
,歷任彰化縣政府社會科長、省政府社會處視察及行政院勞委會科長等職務;目前研究主要以社工理論和質化研究方法為主,論文發表的領域
包括老人福利服務、社區工作、志願服務以及非營利組織管理等
(四)鄭麗珍,台大社會系畢業後,隨即擔任中華民國兒童福利基金會,台北家庭扶助中心直接服務的社工員十一年,之後於美國聖路易市華盛頓大
學獲得社會工作博士學位,目前為台大社會系副教授。

二、書籍概要與介紹


       由於實務的挫折、對理論的不熟悉,與不知如何運用理論的結果,使得「理論無用論」時常出現在社會工作實務的過程中。然而知識的運作

是一個理性且刻意的行為,有賴思考案主狀況,由理論中尋找處遇方向的軌跡,進而發展實務計畫,以及反省評估理論運用的有效性,適時地修

正或尋找替代理論,然而前提是,專業人員需要先熟悉這些理論,進而知道如何運用!

本書的最大特色即是含括處遇架構——原則與過程。並用完整的案例,分析如何運用各種理論;同時書中理論的安排乃是循著各個理論發

展的年代,並以「個人心理 取向」走向「個人與環境並重」,進而到「結構論」的方式來安排章節,深入淺出地闡釋了理論的定義與要素,以及理

論與實務之關係的介紹,對學習社工理論的讀 者有莫大助益,為一本不可多得的社工理論教材。

三、理論的必要性與啟發


       在社工領域中,學術界與實務工作界對理論的看法與觀點不同,甚至有人提出了「理論無用論」的想法,認為理論與實務是有差距的,也有

些社工人員提出疑問,當社工只要有愛心,就可以把社工的工作做好,所以不太需要去理解社工理論也可以做社工。但如作者在前言中提及到,

你願意找一位有愛心,但技術不一定有保握的醫生開刀或開藥嗎?我想大部分的人會回答不願意吧! 可想而知理論還是有它的重要性存在的。因學

術理論的建立有助於提升專在服務上的效能,以及獲得專業權威以及社會的認可,因此學術與實務工作之間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理論為社會工作的基礎」,理論與實務是分不開的。而其實在其他的專業上也出現了「理論無用論」的說法,如在政治界、經濟界等等,

但那為何社工實務界會出現理論無用的這句話呢?原因之一有可能是為,有許多社工人員對理論的了解度不夠詳細與深入,因此在進入實務界後,就

無法知道如何去運用理論,但不同的理論也會因社會工作者在不同的情況下實務上的需求而使用。理論也不是一直都依照原狀,無法更新的,依

時代的不同,理論是會不斷地改變與更新的,如同人生活環境也會依時代而改變。


理論並不是課堂上的知識訊息而已,必須是自己經過內化、反省及探索,藉由這樣的思考過程及既有的原則,才能將結構層面的理論結合

個人、環境的實務層面,在思考的過程中,對於一些理論的看法有出入,也可能違背自己的想法,但是我相信實務社會工作之所以推

動必定有一套完整、系統的理論支持,1957年Greenwood提出專業的五項基本特質中,強調了社會工作者要有一套理論體系以及專業權威,並且

共同信守倫理守則獲取社會或是社區的認可,成為一個專業的團體;社會工作者並不只是傳遞福利資源,應是藉由理論的前提下,提升社會工作

者的專業以及服務的效能,當社會工作者在面對案主時,因應不同的情境之下利基於改善案主社會功能下,制定策略時更應該對於理論有概念,才能

夠有效的解決問題,提供案主所需的資源。


長遠而言,如果必須制定社會政策因應不同的社會問題,也必須從理論基礎下,對於問題的解釋、問題的解決提供合理的處遇計畫。雖然理論聽起

來有些抽象,但我想對應著案例分析探討,也許能夠對於了解理論更加容易並且上手。

四、問題與討論

 Q:就以下述個案內容,依精神分析理論、認知行為理論、社會工作心裡暨社會派、危機介入取向、社會工作任務中心取向以及系統理論

等6大觀點進行論述,並詳述觀點內容、處遇方式、分析加害者行為、社工價值基礎與優缺具體說明



四十歲的阿海是一位警察,出生於美濃,客家籍。在他很小的時候父親就因病過世,從小是在祖父母及叔叔姑姑們的關照扶養下長大的。他回憶父親
因病過世後,母親不告而別,從此沒有消息,後來得知再嫁,也因此從6歲以後就沒有媽媽了。幾次的談話阿海總是會提到,天底下怎麼會有
這樣的母親 …。

83年結婚,有一個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兒子,93年發生家暴事件,被裁定處遇計畫要執行個別心理輔導16次及認知團體18週。
保護令裁定內容如下:

相對人(即阿海)與聲請人係夫妻,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在兩造原本共
同居住之住處,因酗酒之故,佐以聲請人晚歸,而與聲請人發生激烈爭執,並辱罵聲請人,聲請人乃手持行李欲離家;詎相對人見狀,竟以強力猛拖
聲請人返回前述處所,並作勢欲打聲請人。聲請人為避免再遭相對人毆打,乃掙脫相對人而離家。因相對人已有多年酗酒惡習,而每每於酗酒之後,
即毆打聲請人,或以粗鄙之三字經辱罵聲請人,是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
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二、十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等情。

保護令期間擔任警察分局的外勤警員,工作需要輪班,有時候來醫院執行處遇計畫的時候是值完夜班剛下班
,黑著眼圈來報到,沒有睡好,語氣有時候不太好。處遇計畫期間,拒絕談論太太,並且在此期間由太太訴請離婚,經法院判決確定。阿海在剛開始執
行處遇計畫的時候,他認為妻子既然已經 離婚,所以他不願意討論有關於夫妻相處或妻子的事情,對於自己他相信可以走得出來,不需要幫助。但
當談到保護令對孩子的影響時,他竟然哭了 「孩子沒有媽媽很可憐…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跟他說,看他那樣子…很孤單,以後生活怎麼辦?…」。

A:

五、研讀心得

六、活動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