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呼吸治療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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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呼吸治療學會章程

台灣呼吸治療學會章程



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一日成立大會訂定

內政部台(79)內社字第788210號核備

民國八十年三月九日大會第一次修訂

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四日大會第二次修訂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大會第三次修訂

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大會第四次修訂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大會第五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呼吸治療學會,英文譯名為:

Taiwan Society for Respiratory Therapy (簡稱TSRT)

第 二 條 宗 旨

本會聯合曾受呼吸治療專業訓練及從事此項工作之人員,以促進呼吸治療之研究與發展,加強國內及國際間呼吸治療學術與專業技術之交流,並提昇我國呼吸治療之水準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地址設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 五 條 任 務

1. 建立並維持呼吸治療專業倫理及臨床服務基準。

2. 協助教育機構,提高呼吸治療教育水準並輔導專業人員之進修。

3. 增進呼吸治療師間之聯繫與合作。

4. 推動有關呼吸治療學術研究,並定期舉辦呼吸治療學術研討會以增進會員新知交流。

5. 定期出版呼吸治療期刊及呼吸照護簡訊。

6. 謀求保障會員之權益,參與呼吸治療專業及健康相關政策之訂定與修改。

7. 推動呼吸治療師分級及考核制度。

8. 有關呼吸照護專業及專有名詞之統一與擬定。

9. 接受有關機構之委託,辦理呼吸治療相關之活動事項。

10. 增進與其他團體、政府及國際組織之聯繫與合作。

11. 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為五種

1.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而非在職醫師者,經理事會審查合格通過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1) 具衛生署頒發之呼吸治療師證書者。

(2) 具醫事人員資格者,接受本會認可之呼吸治療專業訓練,領有受訓證書,目前仍從事此專業者。

(3) 持有外國政府頒發之呼吸治療師(或技術員)註冊證書,且現仍在國內醫院從事呼吸照護專業工作者。

2. 相關會員:從事呼吸治療相關臨床專業,對推展呼吸治療專業有興趣者,經理事會審查合格通過,得為本會相關會員。

3. 學生會員:就讀於公私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之呼吸照護或治療學系、所、組或醫事相關學系的學生。

4. 榮譽會員:曾任本會(含擔任中華民國呼吸照護學會職務)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會務顧問或醫療顧問者,經理事長推薦送交理事會通過後,於年度大會或呼吸治療師節慶祝大會中授予榮譽會員證書。呼吸治療師及醫療顧問者每年各以3名為上限。

5.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提供贊助,經理事會推薦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權 利

1. 個人會員:(1) 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2. 相關會員、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僅享有個人會員第(2)項之權利。

3. 榮譽會員:具有個人會員資格者仍享有個人會員之權利、終身不必繳交年費及免費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須收費之會議。

第 八 條 義 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案。

2. 定期繳納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1. 違反章程或行為損及本會名譽和利益者。

2. 受刑事處分刑期未滿者。

3. 未繳會費達二年者。

4. 死亡。

5. 以書面提出自願放棄其資格者。

第 十 條 組 織

1. 本會以個人會員大會(個人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事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處理一切事務。

2. 個人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比例選出個人會員代表,再召開個人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個人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個人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3. 本會設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個人會員大會(個人會員代表大會)票選產生,任期為二年,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同意採通訊方式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監事得互選監事長一人,召集監事會議。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處理日常會務,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召集理事會以及綜理會務和對外代表本會,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4. 本會理事之職權如下:

(1) 編列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

(2) 召集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代表)大會及有關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3) 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4) 票選理事長及常務理事,並遴選本會工作人員。

(5) 擬定年度會務工作計畫。

(6) 聘請對呼吸照護專業有特殊貢獻者為本會顧問。

5. 本會監事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處理會務。

(2) 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3) 選舉監事長。

6.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如理監事遇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任期為限。

7.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8. 本會得於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分別組織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會 議

1. 個人會員大會(個人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監事會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得由理事長召集之。個人會員大會(個人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應由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代表)三人以上之連署提出。個人會員大會(個人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代表)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重要議案須經出席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2.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各召集臨時會議或由理事長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

3. 理監事開會應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以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理監事須親自出席理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視同自動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

第十二條 經 費

1. 本會經費以會費、捐助費及其它收入充用之。

2. 本會會費分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1)入 會費:個人會員為500元。

相關會員為300元。

學生會員為300元。

(2)常年會費:個人會員為800元。

相關會員為800元。

學生會員為500元。

贊助會員為25,000元。

第十三條 附 則

1.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2. 本會章程如有變更事宜,須經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提案,提請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代表)大會討論,經全體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代表)半數之出席,經出席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才得以修改之。

3. 本會章程由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亦同。

4.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之處理,由會員(個人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5.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出處----台灣呼吸照護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