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條法規通羅馬讀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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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12月24日 (三) 07:48由96002035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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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讀心得與收獲】

法規隨著時代的演變,也跟著改變,像藥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以前處分是三年但因為其他醫療法律的演變,也減輕他的處分,不過其他處分往往是加重處分,以前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藥師法二十四條)只處分幾百塊,不痛不養,而讓他糜爛盛行,立法者秉持的亂世用重刑將法條改成更重的處分,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以警戒想要投機的藥師,這樣一來,不只可以保障民眾用藥的安全,也可以保障藥師本身的執業安全和道德。法律再也不是死的文字了,因為他不是百年不變,更不是一法定終身,像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對於濫用的藥品也加以管制,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法律他變了,變得更親民的了,要是我們不更新自己的腳步,跟上法律的變新,我們才是古代人吧!

依據藥事法第 102 條,藥劑調劑主要歸屬藥師專業範圍,但在醫藥界強力對峙情勢下,政府分區分階段實施「雙軌制」醫藥分業,即實施醫藥分業地區診所可以聘請藥事人員調劑,或交付處方給民眾到特約藥局調劑,使病患可以自由選擇調劑場所。 但是,事實上呢?我們和平友好的醫藥分業了嗎?事實上,醫師與藥師對藥師專業角色之認知(包括病患用藥指導、藥品諮詢能力及醫師處方雙重確認)與他們對醫藥分業制度贊成度、診所藥師定位及病人知藥的重要性是有關的。 又醫師對醫藥分業制度的實施、台灣醫藥分業制度的實施、診所聘請藥師、診所藥師負責調劑與給藥、及病人知藥的權利等工作項目之重要性及贊同度都很低,所以台灣醫藥分業制度的實施,的確受到醫師相當的排斥。 不過我想原因也要加上藥師在藥品專業教育、訓練與執業方面竟無法展現專業並優於醫師,未能確切得到醫師認同,也是醫界反對醫藥分業原因之一。

另一個想探討的就是藥師的繼續教育問題,究竟繼續教育學些什麼?兩年48學分真的足以表示藥師當時確實有足夠的最新知識教導民眾用藥常識?其實關於這件事情我們不能只靠48學分來充實知識,平常有機會吸收一些知識的時候,就要像海綿一樣努力的吸取。雖然接受持續教育並不在所謂的“業務”範圍,但是我覺得這個是藥師們都應該要有的責任。我很高興班上同學都對藥師的持續教育那麼有興趣,雖然這個題目的已有其他同學探討,但是我想這個是每個藥師都必須知道的東西。經過這次的法規討論報告,整個過程就找了許多藥師相關的資料,尤其對藥師法(除了懲處部分)更是非常了解,哈哈!當然,一開始實在不理解醫院和診所藥師的工作有甚麼差異(因為法規沒有寫),而天真的我們也沒有想到報告可以做一些法規以外的東西… 不過還好經過老師的提醒,我們加上了找到的醫院和診所藥師業務上的差別。也因為如此,相信其他同學對這一部分會有更深的了解了,我想這個對以後上職場後面臨工作的選擇是有一定的幫助。

還有另一個未來會有想更多了解的就是—藥師為何執業處僅此一處為限?為何醫師法就沒有這樣的規範?為何醫師就可以有類似支援性或兼職性的許可藥師就無?若要說因為藥師以過多沒有缺少的問題所以沒有支援的必要?那,醫師又有短缺的問題存在嗎?呵呵,為什麼不行白天在某處執業,然後晚上可能再另一診所或藥局執業呢?

新聞中可以看到在管制藥品管理的部分仍有著不少的問題,像是新聞報導的病人在看病取得藥物後,轉賣他人來獲取暴利。以上幾點,都是值得我們再三省思的。的確想要兼顧病人的福祉,還要同時避免藥物被不當的轉為其它用途;在立法上或是現行實行制度上,是相當有難度的。但仍希望政府可以召集相關學者,討論並改變現行的實行制度;並盼望立法者能對法則進行適度的修正,以制止相關犯罪行為的發生。藥師的工作就是把關,保護人民的用藥。做一些對社會上有益的事情。而不是賣假藥、劣藥和賺非法的錢。卻不可以學有些立法委員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忘了自己的身份(替民眾服務),也不可等到選舉才替民眾承諾。

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方面呢~第四級管制藥品藥品是被濫用最嚴重得!?可是,第四級管制藥品藥品一樣也還是需要醫師的處方箋才可以使用,所以醫師應該都有持續在評估是否有用藥過量,那又為什麼會有濫用的情形呢?(姑且不論私自製造毒品的使用者而言),管制是為了保護大家的用藥安全和權利,而不是給那些會鑽法律漏洞的人甜頭吃。

好了? 我想接下來我可以開始來說這次主題討論會報告的感想了吧,這次的報告真的是大家的辛苦結晶,討論了很多次也在分工上著實困擾,以及覺得主題似乎不夠明確之下,我們一開始的投影片有將近兩百張之多,終於在歷經小爭吵與多人的高見之後才有了共識,其中也遇到有組員拿的是舊的法規版本,導致討論過程中一直出現奇怪與矛盾的地方,經過了修改再修改,終於把主題討論會報告的寶寶生出來了

最後,若你問我法規是什麼呢?我會說-- 法規,對我而言是什麼呢!? Definitely, 是一種’’思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