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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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湖
澄清湖原名「大埤」,係曹公圳之一支流,初為調節農田灌溉之用。至日本據台末期,為因應軍事及重工業生產用水需要,乃於民國29年開始利用曹公圳,將原水引儲湖內,並增建供水設備。
本省光復之後,於民國36年奉省令成立「高雄工業給水工務所」,開始整修設備,恢復供水,惟大部分土地被附近居民佔用濫墾,樹木多被砍伐,大量泥沙淤積,每日出水量不足1萬公噸,僅維持聯勤兵工廠,台灣鋁廠及台肥等工業用水。
迨至民國41年,政府為配合經濟建設發展,因應工業用水增加需要,乃將工務所改制為「台灣省高雄工業給水廠」,隸屬於省政府建設廳,為本省公營事業之一,於是大力投資,整頓建設,擴建水源,增加供水設備,出水量日增至4萬公噸。民國43年易名為「大貝湖」,43年後,被佔用之土地漸次收回,於是以環境園林化為目標開始規劃,並與農村復興委員會(今之農委會)合作造林,辦理水土保持工作及建築堤岸道路等,以達到涵養水源及防止水源被污染的目的,未及10年,因努力建設的結果,不獨在水處理方面進步良多,而整個水源區的環境亦隨之日趨美化,漸為外界人士所注意。
至民國52年,先總統 蔣公南巡駐蹕湖畔「澂清樓」,對湖區風景清幽,波平如鏡,至為喜愛,每於公餘泛舟湖上或策杖步行,對湖區建設亦時予指示,並奉賜名為「澄清湖」,旨在啟迪國人以澄清天下為己任,寓意深遠,因此,廠名亦於53年2月奉核定為「台灣省澄清湖工業水廠」。
民國63年1月,台灣省政府遵奉行政院之指示,成立「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將原省及地方經營之128個水廠合併經營,俾能擴大供應全省自來水及工業用水,開發水源,增加供水設備及投資與管理相關之事業。總管理處之下,分設12個區管理處,澄清湖屬第七區管理處,負責管理經營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和澎湖縣之自來水事業。澄清湖在供水方面設有給水廠,負責生產作業,為高雄地區重要水源地之一。在觀光方面設有觀光課,負責遊客服務及營收與管理工作。
澄清湖天然條件優越,環境清幽,加上水土保持良好,林木花卉不斷培植,湖光山色更顯秀麗,民國45年11月先總統 蔣公巡視水廠時,對湖區之整理與管理曾與嘉許,並面諭繼續整建,以爭取中外人士前來遊覽。嗣後,台灣省政府周主席至柔先生指示其列為台灣三大特定風景區之一。民國47年12月台灣省觀光事業委員會將之定為觀光區,於民國49年9月1日正式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