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校園網路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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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醫學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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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九十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壹、總則 | + | === 壹、總則 === |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之校園網路規範(90電創184016號文)制定,規範目的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之校園網路規範(90電創184016號文)制定,規範目的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 ||
- | 貳、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 + | === 貳、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 |
本校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 本校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 ||
- | + | # 由法律顧問團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br> | |
+ | # 由電子計算機中心網路組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br> | ||
+ | # 由學生事務處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br> | ||
+ | # 由電子計算機中心綜理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br> | ||
- | 參、尊重智慧財產權 | + | === 參、尊重智慧財產權 === |
本校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本校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
- | + | #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br> | |
+ | #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br> | ||
+ | #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br> | ||
+ | #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br> | ||
+ | #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br> | ||
+ | #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br> | ||
- | 肆、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 + | === 肆、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 |
本校網路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 本校網路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 ||
- | + | #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 |
+ | #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br> | ||
+ | #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br> | ||
+ | #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 ||
+ | #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 ||
+ | #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 ||
+ | #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 ||
+ | #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 ||
+ | #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 ||
- | + | === 伍、網路之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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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伍、網路之管理 | + | |
本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 本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 ||
- | + | # 定時公佈校內網路節點流量排行,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 |
+ | # 由電子計算機中心依據本校網路狀況,提出網路流量管制方式與配額並執行管制措施,以對網路流量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 ||
+ | #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 ||
+ | # 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得轉請學生事務處或司法機關處置。 | ||
+ | #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或已遭入侵,應儘速報告電子計算機中心。 | ||
- | 陸、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 + | === 陸、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 |
本校網路管理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本校網路管理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
- | + | #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 |
+ | #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 ||
+ | #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 ||
+ | #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 ||
- | 柒、違反之效果 | + | === 柒、違反之效果 === |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 ||
- | + | #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 |
+ | # 接受校規之處分。針對違反以上第參,肆項規範的使用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 ||
+ | #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加重其處分。 | ||
+ | #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 ||
- | 捌、處理原則及程序 | + | === 捌、處理原則及程序 === |
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秉持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本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申訴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與電算中心,對於被停止上網的使用者, 有正當用途時, 可至電子計算機中心使用電腦。本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將徵詢資訊發展委員會及電子計算機中心網路組之意見。 | 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秉持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本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申訴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與電算中心,對於被停止上網的使用者, 有正當用途時, 可至電子計算機中心使用電腦。本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將徵詢資訊發展委員會及電子計算機中心網路組之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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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11月12日 (一) 14:34所做的修訂版本
九十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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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之校園網路規範(90電創184016號文)制定,規範目的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貳、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本校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 由法律顧問團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 由電子計算機中心網路組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 由學生事務處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 由電子計算機中心綜理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參、尊重智慧財產權
本校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肆、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本校網路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伍、網路之管理
本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 定時公佈校內網路節點流量排行,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 由電子計算機中心依據本校網路狀況,提出網路流量管制方式與配額並執行管制措施,以對網路流量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 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得轉請學生事務處或司法機關處置。
-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或已遭入侵,應儘速報告電子計算機中心。
陸、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本校網路管理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柒、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 接受校規之處分。針對違反以上第參,肆項規範的使用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加重其處分。
-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捌、處理原則及程序
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秉持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本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申訴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與電算中心,對於被停止上網的使用者, 有正當用途時, 可至電子計算機中心使用電腦。本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將徵詢資訊發展委員會及電子計算機中心網路組之意見。